2.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补助申请,并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进行在线申报。经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在线.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对辖区企业补助资金申报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销售收入等数据信息进行核对,并确定推荐补助对象、补助比例及省、市两级财政补助金额,汇总后(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单独汇总)报送市科技局,并出具书面推荐函(三部门会签)。
(一)济南市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创新生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进“科创济南”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创新生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进“科创济南”建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济南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不足5000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2%,5.省科技厅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1.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报通知后,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的按2.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市科技局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
第四条 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成果产出以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设置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4.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对各区县(功能区)推荐的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连同推荐函(三部门会签)一并报送省科技厅。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医药生物技术、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存储技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0.5个百分点。并对省级财政补助申报情况进行汇总(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单独汇总),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二)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3%给予补助;明确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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